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工程的质量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并在间歇期后进行,间歇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4.1.2 平板静载试验采用的压板尺寸应按设计或有关标准确定。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1.0m²;强夯地基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2.0m²。复合地基静载试验的压板尺寸应根据设计置换率计算确定。
4.1.3 地基承载力检验时,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4.1.4素 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300m²不应少于1点,超过3000m²部分每500m²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4.1.5 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点。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
4.1.6 除本标准第4.1.4条和第4.1.5条指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按检验批抽样。复合地基中增强体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
4.1.7 地基处理工程的验收,当采用一种检验方法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条文说明
4.1.1 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考虑间歇期是因为地基土的密实、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水泥或化学浆液的胶结、土体结构恢复等均需有一个期限,施工结束后立即进行质量验收存在不符合实际的可能。至于间歇多长时间,在各类地基标准中均有规定,具体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些大工程施工周期较长,一部分已达到间歇要求,另一部分仍在施工,就不一定待全部工程施工结束后再进行取样检查,可先在已完工程部位进行,但是否有代表性应由设计方确定。
4.1.2 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对处理地基检验的深度有一定影响,本条提出各种地基静载试验压板面积的最低要求,工程应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1.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有如下两种取值方式:当极限载荷不小于对应的比例界限的2倍时,承载力特征值可取比例界限;当其值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因此根据上述的取值原则,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或等于0.5倍的极限荷载,为了能够准确地反映实际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试验过程中无法加到2倍地基就破坏,说明地基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
4.1.4 本条所列的地基均不是复合地基,由于各地各设计单位的习惯和经验不同,对地基处理后的质量检验指标均不一样,可以选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和静载试验等方法进行检验。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应按设计要求而定。地基处理的质量好坏,最终体现在这些指标中。各种指标的检验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规定执行。
4.1.5  对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桩是主要施工对象,应检验桩和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J79的规定执行。
4.1.6 本标准第4.1.4条、第4.1.5条规定的各类地基的主控项目及数量是至少应达到的,其他主控项目及检验数量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确定,一般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抽查,做好记录。复合地基中的桩的施工质量是主要的,应保证20%的抽查量。
4.1.7 本条强调了地基处理工程的验收检验方法的确定,必须通过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设计及地基加固设计资料的分析,了解施工工艺和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后确定。
    地基工程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地基承载力、变形指标、原材料的验收、各项施工参数及岩土性状评价等,检查方法可选择静载试验、钻芯法、标准贯人试验、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土工试验、低应变法等。但考虑到每项检验方法都有其适用性及局限性,例如钻芯法检验桩身强度时,抽芯技术的不同,采芯率也随之不同,又比如低应变法检测时,不论缺陷的类型如何,其综合表现均为桩的阻抗变小,而对缺陷的性质难以区分。因此,本条规定,对检验方法的适用性以及该方法对地基处理的处理效果评价的局限性应有足够认识,当采用一种检验方法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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